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92.2.7)


衛生署會輔字第0920001695號公告

主旨:公告訂定「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6項。



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一、本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6項規定訂定之


二、特別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二)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三)生化檢查

(四)血液學檢查

(五)尿液常規檢查

(六)糞便潛血檢查

(七)血中鈉-24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八)全身計測(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檢查期限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三、除前條檢查項目外,針對當時受曝狀況及可能發生之影響,由行政院衛生署認證職業醫學或放射學門專科醫師進行診治,必要時組成醫療專家小組。


四、特別健康檢查項目、特別健康檢查參考項目及檢查參考時機,參照附表及其附註說明辦理。

2003/02/27 | 點閱率: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