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3年7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31666327號函知,按各類醫事人員法對於醫事人員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業務之規定,採事前報准執業登記機構所在地衛生局為原則。至於報准方式於各醫事人員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並無限制,即除至旨揭系統申報外,亦得以紙本等適當方式逕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因資安維護需求及系統穩定度,衛生福利部醫事管理系統自113年7月7日至7月12日期間無法穩定提供服務,爰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如有急需申請事先報准之情事,請優先以書面、傳真等適當方式向各地衛生局申請,並請衛生局就核准日從寬認定;並請衛生局將核准之結果,一併函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