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福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辦理,經該部評估旨揭藥品中文仿單應於「副作用/不良反應」段落依器官系統分類刊載不良反應相關內容,其修訂內容及藥品許可證清單詳如附件。
二、 廠商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4年3月31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