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完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醫療機構超收費用時得令限期退還之規定,與維護醫事鑑定之客觀性及公正性,避免影響未來醫事鑑定運作,爰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醫療機構超收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通知限期 退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為維持長期以來醫事鑑定之客觀性及公正性,避免影響未來機關鑑定之運作,並保護個人隱私權益,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為之鑑定,其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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