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各類醫事人員法對於醫事人員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業務之規定,應事前報准執業登記機構所在地衛生局為原則。至於報准方式於各醫事人員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並無限制,即除至旨揭系統申報外,亦得以紙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逕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為因應旨揭狀況,自113年8月5日起至同年8月20日止,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如有「急需」申請事先報准之情事,且無法透過線上申辦系統完成申請時,得優先以書面、傳真等方式向各地衛生局申請,並請衛生局予以受理及就核准日從寬認定;並請衛生局就核准之結果,一併函知衛福部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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