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92年度醫學中心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


壹、評鑑目的

一、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

二、奠定分級醫療基礎,提供民眾就醫參考。

三、提升醫院教學研究水準,提供醫學院校實(見)習學生及住院醫師臨床學習場所。

貳、辦理機關

一、醫院評鑑:行政院衛生署主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協辦。

二、教學醫院評鑑: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教育部主辦,醫策會協辦。

參、評鑑委員

  由主辦機關聘請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擔任評鑑委員分組進行評鑑。

肆、申請資格

一、於本作業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領有開業執照(包括私立醫院因故歇業由另位負責醫師於原址重新開業者,即俗稱變更負責醫師),經審查符合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者,始得提出申請。

二、私立醫院提出申請後,因故歇業由另位負責醫師於原址重新開業者(俗稱變更負責醫師),得於

原申請醫院排定實地評鑑日期前,提出申請以變更後負責醫師接受評鑑,惟應經當地衛生局查證符合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

三、醫院之設置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四、申請「醫學中心」評鑑之醫院,在衛生局登記開放的急性病床(含急性一般病床及急性精神病床)五○○床以上。  

五、至少能提共家庭醫學、內、外、婦產、兒、骨、神經外、整形外、泌尿、耳鼻喉、眼、皮膚、

神經、精神、復健、麻醉、放射線、病理、核醫、牙、急診醫學、職業醫學、口腔顎面外科等

二十三科之診療服務。

六、申請本分院合併評鑑者,其分院之醫療機構名稱須依法登記為「○○醫院○○分院」,本院或分院須符合申請評鑑等級之病床規模及設置科別,且合併評鑑之分院以一處為限。

 七、目前已具醫學中心資格,而未符合前述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資格者,本次得繼續申請為同等級醫院之評鑑,惟評鑑結果如被降級,則下次評鑑須達前述要求,始得提出各該等級醫院評鑑申請。

八、申請評鑑醫院如有不相毗鄰之院區,得依實際提供醫療服務品質分別評定醫院等級。

伍、評鑑內容

一、依醫學中心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所列項目辦理。

二、本分院合併評鑑另依「本、分院申請合併評鑑原則」辦理。

陸、申請表件

一、自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向台北市大同區鄭州路一四五號(市立中興醫院 舊綜合大樓一樓南側)醫策會洽購。洽詢電話:(02)25526520轉307;網址:www.tjcha.org.tw。

二、醫學中心每份工本費新台幣1600元整。

三、函購者請檢附前項金額之郵局匯票,註明申請評鑑類別,受款人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並備填妥醫院名稱、收件人、連絡電話及寄件地址之貼條,以掛號郵寄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

柒、申請程序

一、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止檢齊申請書提出申請,(詳參閱資料袋內申請評鑑注意事項),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証明文件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五日內完成補件。

二、於前述期限內,另檢送「醫院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至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查證。

三、評鑑資料申報方式分為書面申報及網路申報,資料繳交或登錄之期限及相關規定詳參閱資料袋內申請評鑑注意事項,逾期不受理。

捌、評鑑方式

一、由本署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依評鑑標準初審各申請醫院所送之資料,經初審不合申請類別者,由評鑑小組予以列入適當類別評鑑,如經初審不合申請資格者,由本署通知醫院,不再進行實地評鑑。

二、實地評鑑

經初審合格之醫院,將另排定實地評鑑日程,並個別書面通知,依排定評鑑當時醫院於衛生局登記設置之科別,安排委員前往實地評鑑,實地評鑑進行程序如下:

   (一)實地評鑑程序

1聽取醫院簡報。

2分組實地查證。

3總評。

(二)實地評鑑時間:

醫學中心

1. 屬單一院區:2天以內

2. 屬本分院合併或拒不相比鄰之院區:2.5天以內


玖、實地評鑑日期

九十二年八月至九十二年十一月。

拾、評鑑結果

  一、評鑑結果由主辦機關公告,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及寄發實地評鑑個別建議事項。

  二、經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其接受醫學院校醫學生臨床實(見)習人數,以及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三、經評鑑合格之各類醫院及教學醫院,其資格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須重新申請評鑑。

四、私立醫院參加醫院評鑑經評定公告為合格者,嗣後如因故歇業,由另位負責醫師於原址重新申請開業者(俗稱變更負責醫師),依醫療法規定即屬新設立醫院,應重新申請參加最近一次評鑑,若惟為兼顧實情,若該醫院實際上其軟硬體設施並無變更,原經核准之評鑑資格,可延續至其得申請參加最近一次評鑑之結果公告生效日止。

  五、經評鑑結果公告之醫院,在有效期間內,如經發現不符原評鑑結果之事實者,主辦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其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得逕予公告變更、取消核定醫院評鑑效期或類別。


2003/04/10 | 點閱率: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