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婦產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及第十點條文(92.4.2)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婦產科臨床訓練(須包括一年總醫師或總醫師同等之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且該訓練期間須有一篇論文刊登或被接受將刊登於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
(二)領有外國婦產科之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婦產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於國外醫院接受專業訓練者,參照我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標準個案審查。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二百四十點以上;其中一百六十點或以上必須由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主辦之研討活動(A類);另
八十點或以下由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協辦之研討活動(B類)。
A類包括:
(一)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大會或學術演講會,每半天得積分十點。演講者(包括海報展示第一作者)每次加得五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得積分二十點。
(二)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主辦之研習會每半天得積分五點,演講者每次得積分十點。
B類包括;
(一)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協辦之研討活動。
(二)投稿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原著報告者第一作者得積分二十點,第二作者積分十點,其他作者得積分五點;其為病例報告者,第一作者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五點,其他作者得積分二點。刊登於國外積分認定標準相同。
(三)參加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刊雜誌或會訊「繼續教育複習測驗」,於完成測驗後將答案寄回醫學會者,每次得積分五點。
(四)參加國際性有關婦產科學術活動(須提出報名單或繳費證明單)每半天得積分五點,演講者得積分二十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天得積分四十點。
六十歲以上參加前項之繼續教育或學術活動者,其積分加倍計算。
註:本原則公告修正前,已在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婦產科專科醫師訓練者,其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得適用原規定。
2003/04/11 | 點閱率: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