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福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經評估旨揭藥品中文仿單應於「警語及注意事項」及「不良反應」段落刊載草酸鹽腎病變、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酵素缺乏症(G6PD缺乏症)可能發生溶血等風險相關內容,其修訂內容詳如附件一,藥品許可證清單詳如附件二。
二、 廠商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