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福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經評估旨揭藥品中文仿單應於「用法用量」和「警語及注意事項」處加刊嚴重皮膚不良反應相關安全性資訊,其仿單修訂內容詳如附件。
二、 廠商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5年1月15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