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福部於114年3月24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113號令(如附件)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3條、第7條。
二、本次修正係為確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下稱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聘任前,能如期召開本會議辦理醫療服務擬訂事項,以維護保險對象使用醫療服務權益及醫療需求,並使醫療服務納入健保給付建議案能如期納入健保給付,及為避免本會議代表具有民意代表身分,造成行政與立法權限混淆,應訂定公正客觀機制,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本會議代表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聘任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