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 12 條第五項後段之但書規定
(92.6.3. 健保醫字第 0920012860 號)
由於 SARS 疫情嚴重侵襲台灣,本局所聘醫療費用審查醫師,大量投入 SARS 通報病例之審查、是類病人之收治及相關疫情之控制工作,為配合當前之防疫政策,以防止此疫病對國家社會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並因應業務之迫切需要,公告增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 12 條第五項後段:「但醫院總額部門費用屬於 92 年 1 月至 92 年 6 月所發生之醫療費用送核案件或 92 年 1 月 1 日至 92 年 6 月 30 日所提出之申復、補報案件,甲方因醫療費用審查醫師大量投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防治工作,而無法於上述之期限內完成核定時,得展延 60 天,展延後仍無法完成核定者,應依當月申請金額逕予核付。」之但書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節「調劑」之通則四,有關支付點數加計規定之「(除基層院所外)」,係指凡申報本支付標準編號 05203C、05204D、05224C、05225D、05207C、05208D、05211C 及 05212D 者,非屬本項加成範圍。
2003/07/08 | 點閱率: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