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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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受理醫院設立或擴充案件審查原則一覽表」


( 92.6.2. 衛署醫字第 0920211237 號)
壹、急性一般病床部分
第一審查原則:
醫療次區域屬醫療資源過賸區者,除下列情形外,絕對限制 100 床以上醫院之設立或擴充:
一、醫療區域內每 40 萬人口未有一家區域醫院,或該區域內醫學中心加上區域醫院之急性一般病床數每萬人口未達 12.5 床者,同意醫療業務績效良好 (最近三年急性一般病床占床率達 70% 以上,且急性一般病床平均住院日為 5-7 日者),並經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增設急性一般病床至符合申請區域醫院評鑑等級之床數,且所增加之病床均作為保險病床使用。
二、醫療次區域內每萬人口急性一般病床現有數未達醫療網規劃目標者,同意醫院 (含一年內可開業者) 利用現有設施空間增設急性一般病床,其所增加之病床數,以達到醫療網規劃目標為限,並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且均作為保險病床使用。
第二審查原則:
醫院所在之醫療區域之資源,是否達醫療網規劃目標。
第三審查原則:
依醫院設立或擴充後之層級規模病床,是否達其所在健保分區 (或醫療次區域) 各該層級醫院病床規劃目標,但如其所在之醫療次區域內每萬人口急性一般病床現有數尚未達 20 床者,不在此限。
貳、慢性病床部分
醫院設置或擴充慢性床床者,以設置慢性精神病床及慢性結核病床為限,慢性一般病床不再開放設置。但地區醫院之現有急性一般病床,得依其經營管理需要,調整為慢性一般病床;其調整後之急性一般病床數,仍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地區醫院」之規定。
參、精神科病床部分
另案公告。
附 註
一、 醫療資源過賸區:指每萬人口「評鑑合格之急性一般病床數加上預估增加數 (包括行政院衛生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核定之床數)」(以下簡稱急性一般病床預估數) 達到 50 床 (含) 以上者。
二、 急性一般病床現有數:指於地方政府衛生局已登記開放之急性一般病床數。
三、 醫療網規劃目標:每萬人口急性一般病床預估數達到 35 床。
四、 各健保分區 (或醫療次區域) 各層級醫院規模病床規劃目標:
1. 醫學中心規模:以該健保分區內醫學中心急性一般病床數加上該預估增加數計算,達到每萬人口有 6 床。
2. 區域醫院規模:以該健保分區內區域醫院急性一般病床數加上該預估增加數計算,達到每萬人口有 12.5 床。
3. 地區醫院規模:以該醫療次區域內評鑑合格之急性一般病床數加上該預估增加數計算,達到每萬人口有 30 床。
五、「醫療區域」及「醫療次區域」之劃分。
六、「健保分區」之劃分。

2003/07/08 | 點閱率: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