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五點條文
(92.6.5 衛署醫字第 0920029383 號)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五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 60 分為及格。
凡參加台灣外科醫學會學術大會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分 1 分,但最多不得過 5 分,並以報告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於台灣外科醫學會雜誌者,每發表一篇論文,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分 1 分;但最多不得超過 3 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論文抽印本或文章接受刊登證明者為限。
凡於報告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檢附仍在有效期間之高級外傷救命術 ATLS (Advanced Trauma Life Support) 訓練證書影印本 (須經台灣外傷醫學會蓋章驗證) 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分 1 分。
前三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加分總計,最多不得超過 8 分。
2003/07/08 | 點閱率: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