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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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十七點條文


(92.6.3 衛署醫字第 0920209789 號)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在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以上之麻醉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麻醉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署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
(三) 執業執照影本 (或照相影本) 或軍醫院服務證明 (正本)。
(四)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五)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 最近三年內在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醫學雜誌刊登有關麻醉學論文抽印本乙篇 (須為第一至第三作者之一,且每篇論文僅得使用一次,若有重複者,以排名在前者為主,其他作者不得再使用。)。
(七) 訓練四年內參加台灣麻醉醫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活動累計學分 120 點。
(八)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五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 250 點以上。
(一) 在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在醫學中心 (含準醫學中心) 者每年得積分 12 點,在區域醫院者每年得積分 8 點。
(二) 發表論文:
1. 在經本署認定之國際性麻醉醫學學術活動發表論文 (或壁報),報告人得積分 6 點,其餘作者每人得積分 2 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或教育演講者每次得積分 10 點;主持人每次得積分 4 點。
2. 在經本署認定之國內麻醉醫學學術活動發表論文 (或壁報),報告人得積分 4 點,其餘作者每人得積分 1 點;主持人每次得積分 1 點。
3. 近五年內發表有關麻醉醫學論文於科學引證指數 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 之醫學雜誌刊登者,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得積分 10 點,其餘作者得積分 4 點。
4. 發表麻醉醫學論文於國內麻醉學雜誌 (Acta Anaesthesiologica Sinca) 者,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得積分 10 點,其餘作者得積分 4 點。
5. 發表麻醉醫學論文於非科學引證指數 SCI (Science Citation Index) 之醫學雜誌者,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得積分 5 點,其餘作者得積分 2 點。
(三) 參加有關麻醉醫學學術研討會:
1. 參加台灣麻醉醫學會 (以下簡稱醫學會) 年會,每次得積分 25 點。
2. 參加國內與麻醉學相關醫學之年會,每次得積分 10 點。
3. 參加醫學會舉辦之區域聯合例行討論月會,每次得積分 5 點。
4. 參加醫學會主辦之專門學術研討會、進修課程講習會每次得積分 10 點或每小時得積分 3 點,演講者可得 6 點。
5. 參加經本署認定之有關麻醉醫學學術研討會,每次得積分 5 點或每小時 2 點。
6. 參加本署認定之國外麻醉醫學學術活動,每次得積分 10 至 20 點 (依會議性質而定)。
(四) 在國外進修與麻醉學有關之學術活動,經本署認定者,每月得積分 20 點;在國內醫學中心之麻醉科進修者,每年得積分 10 點。
(五) 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年得積分 50 點,不足年者以月計 (四捨五入),過半月 (含) 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前項各款所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七、牙醫師至本原則修正公告之日 (80 年 11 月 20 日) 止,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且於醫學中心擔任麻醉主治醫師者,得依本原則規定參加甄審。
經依前項規定甄審合格之牙醫師,從事麻醉業務,僅限於醫學中心為之。
2003/07/08 | 點閱率: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