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6/19)
(92.6.19衞署醫字第0920211443號)
一、 依據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6條規定,
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檢具符合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費款,向衛生署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
但情形特殊,經衛生署核准者,得於專科醫師證書效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爰此,專科醫師應在
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主動備妥符合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費款,送請各專科醫學會核轉衛生署辦理證書展延事宜。
二、 衛署一再發現專科醫師未在證書效期內提出展延申請,或專科醫學會受理展延申請作業疏失,影響專科醫師權益甚鉅,請轉知所屬專科醫師,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證書效期展延。
(一) 專科醫師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
主動向專科醫學會提出展延申請。
(二) 專科醫師如因故無法在效期內提出展延申請者,應在證書效期屆滿前提出特殊理由併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請專科醫學會核轉衛署同意後,於證書效期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提展延申請。
(三)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係以專科醫師證書上所載日期為準,請確實查核,以保障自身權益。
2003/07/15 | 點閱率: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