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請於7月31日前申請
(行政院勞委會92.6.23勞安三字第0920035841號)
請轉知所屬會員有意願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依規定申請指定
一、 醫療機構如欲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應依「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經指定後始得為之。
二、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分三類: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含塵肺檢查)暨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申請條件列於申請書備註欄。
三、 欲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請填妥申請書(申請格式一之一至三可由勞委會網址www.cla.gov.tw點選安全衛生業務/收合/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申請指定注意事項下載),於92年7月1日至7月31日(以郵戳為憑)逕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
四、 前經指定之醫療機構其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者,如擬另申請新指定項目者,前經指定之項目亦請一併提出申請。指定有效期限於92年12月31日屆滿者,請盡速提出申請(指定醫療機構之有效期限於92年12月31日屆滿有意願繼續指定者,請各縣(市)或直轄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另個別函知各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如有其他疑義,請向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技正胡鈿輝(02-85902776)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洽詢。
2003/07/15 | 點閱率: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