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執行嚴重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獎勵要點」辦理獎勵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人員團體,受理申請截止時間為92年8月15日。
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20032022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執行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特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下列各款工作著有績效者,視其績效程度給予獎勵:
(一)積極參與防治或防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蔓延。
(二)擔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工作。
(三)協助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
(四)其他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工作。
三、依本要點獎勵之方式,包括發給獎金、公開表揚、頒發獎狀、獎章或獎牌。
前項獎金金額,個人最高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團體最高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但經評審具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第二點之獎勵規定者,除由本署主動推薦外,並得由各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
前項推薦,應填具「獎勵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推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如附表)。
五、經依前點推薦者,由本署予以評審通過後獎勵之。
六、依本要點規定給予獎勵者,不再適用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獎勵。但通報獎金,應依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給。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支應。
提薦推薦人員、團體注意事項:
一、由於各機關團體推薦人員數目極多,請推薦機關於推薦人員時,檢附推薦優先順序,以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小組獎勵評審小組」委員於評審時,作為考量依據。
二、請確實填寫「獎勵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推薦表」;有關檢附證明文件,可檢附新聞、圖片、工作日誌、工作報告等……,可資證明推薦人員具體事蹟之文件資料。
三、基於不重複敘獎的原則,請審慎提報推薦。
四、收件截止時間為92年8月15日。
五、若有疑問,請E-Mail至:mdhou@doh.gov.tw
六、煩請各承辦人員協助,謝謝,不勝感激。
2003/07/31 | 點閱率: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