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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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函請廠商辦理呼吸道融合病毒疫苗之中文仿單變更


一、     衛福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經評估旨揭藥品中文仿單應於「警語及注意事項」及「副作用/不良反應-上市後經驗」段落加刊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 Barre Syndrome, GBS)相關安全性資訊。

二、     廠商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5415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

附件檔案:
  1. 衛授食字第1141415253號函副本
  2. 附件_修訂內容
2025/06/02 | 點閱率: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