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含麻黃素類成分之處方藥,須經醫師處方,並由藥事人員調劑供應;含麻黃素類成分之指示藥,供應量以每人每次購買7日用量為原則;超出7日量者,藥局(房)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後,設簿冊登載購買者姓名、藥名、批號、連絡方式、購買原因等資料以供查核。
2. 為強化醫療機構及藥局對於該類藥品之販賣及管理,食藥署將請各縣市衛生局(處)加強查核,請醫療機構及藥局應注意購買量之合理性,避免該類藥品流於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