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修正「國際港埠檢疫規則」部分條文(7/18)


92.7.18署授疾字第092001287號

第三十一條 進口水產品,除下列情形外,應實施霍亂檢疫:

一、觀賞用魚類。

二、免藉冷凍、冷藏方式運送之鹹、乾、密閉罐裝、真空包裝、浸鹹等加工後之水產品或其成品。

三、免藉冷藏之燻製、調製、煮熟等加工後之水產品或其成品。

四、學術、研究用水產品。

第三十二條 進口水產品,除乾燥、密閉罐裝或真空包裝且有標示者及學術、研究用水產品外,應以貨運輸入。未以貨運輸入者,應命其退運;其不願退運者,由檢疫單位監督銷毀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學術、研究機構輸入前二條之學術、研究用水產品,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疾病管制局申請輸入許可:

一、學術研究用水產品輸入申請書。

二、聲明書。

第三十三條 進口水產品屬應施霍亂檢疫者,應於通關前檢具申請書 及提單、貨運艙單或小提單、裝貨單等證件 (影本應加蓋貨主、報關行或報驗行之印章),繳交規費,向檢疫單位申請檢疫。

第三十四條 自非霍亂疫區進口水產品之檢疫規定如下:

一、施行證件審查,並得抽驗。

二、水產品曾檢出產毒性霍亂弧菌者,一年內自該國家、地區進口之同品目水產品,應予留置檢驗或投藥殺菌。

三、本署發布為加強檢疫地區,經檢附有輸出國(港埠)政府出具霍亂弧菌陰性證明或投藥殺菌證明者,應予證件審查,並得抽驗。未檢附者,應予逐批檢驗、留置檢驗或投藥殺菌。

第三十五條 自霍亂疫區進口水產品之檢疫規定如下:

一、食用性水產品:檢附有輸出國 (港埠) 政府出具霍亂弧菌陰性證明者,應予證件審查並得抽驗或留置檢驗。未檢附者,由業者選擇退運或銷毀。

二、養殖用水產品及餌類:檢附有輸出國 (港埠) 政府出具霍亂弧菌陰性證明或投藥殺菌證明者,應予證件審查並得抽驗、留置檢驗或投藥殺菌。未檢附者,應予留置檢驗或投藥殺菌。

三、前二款水產品,曾檢出產毒性霍亂弧菌者,二年內自該國家、地區進口之同品目水產品,雖檢附有霍亂弧菌陰性證明或投藥殺菌證明文件,仍應予留置檢驗或投藥殺菌。

第三十九條 本國遠洋漁船在公海上捕獲之水產品,其檢疫規定如下:

一、以原船運回。但曾泊靠霍亂疫區者,檢疫單位得予抽驗。

二、委由搬運船或商船輸入者,應另檢具農漁單位核發准予輸入之證明文件,採以下檢疫方式辦理:

(一) 曾泊靠霍亂疫區者,應予抽驗或留置檢驗。

(二) 無泊靠霍亂疫區者,應予證件審查並得抽驗。

第四十條 應予投藥殺菌、留置檢驗之水產品,其輸出國與我國訂有水產品霍亂檢疫協定者,檢疫單位得予證件審查並得抽驗。

2003/09/08 | 點閱率: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