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修正重點如下:(詳情請見附件)
一、調整捐血者年齡上下限、體重及體溫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蟲媒、食媒、血液傳播相關傳染性疾病、牙科手術及服用抗凝血藥物之應暫緩捐血或不得捐血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三、酌修捐血量並定明捐血間隔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
四、酌修文字並於附表之捐血者血液檢驗項目新增核酸檢驗。(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