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福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靜脈注射劑型中文仿單之「警語及注意事項」處,由「本藥每公斤力價含14.5 mEq鈉」更正為「本藥每公克力價含14.5 mEq鈉」。
二、 廠商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5年1月31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