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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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函請廠商辦理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靜脈注射劑型之中文仿單變更


一、     衛福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含fosfomycin成分藥品靜脈注射劑型中文仿單之「警語及注意事項」處,由「本藥每公斤力價含14.5 mEq鈉」更正為「本藥每公克力價含14.5 mEq鈉」。

二、     廠商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5131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

附件檔案:
  1. 衛授食字第1141418409號函
  2. 衛授食字第1141418409A號函副本
2025/08/11 | 點閱率: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