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因應醫師疑涉性騷擾案件,本會修正醫師倫理規範中第三章章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有關醫師與醫師、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學生及其他人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偏頗、騷擾或歧視。相關修正後條文及對照表如附件。
2. 依據醫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本規範經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衛生福利部備查,修改時亦同。」旨皆醫師倫理規範業經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