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福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經衛福部評估旨揭藥品中文仿單應於「不良反應」處加刊「神經系統疾患:不寧腿症候群 (restless legs syndrome)」。
二、 廠商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5年10月15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