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衛生署醫政處公開徵求「病人安全教育訓練計畫」4月30日截止申請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公開徵求「病人安全訓練計畫」申請作業說明


一、 計畫主題:


(一) 辦理醫療機構內各類醫事人員、醫務行政管理人員、看護工及外包人員等,病人安全相關研討會、教育訓練及宣導活動,加強各類人員對於病人安全的認識,建構更安全的醫療環境。

(二) 辦理民眾病人安全教育宣導或研討會,鼓勵民眾參與病人安全之推動,以建立病人安全文化。

(三) 依據各類臨床作業標準,辦理醫院或診所病人安全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落實醫療安全作業之執行。

(四) 輔導醫療機構朝以下病人安全目標及執行策略,做重點項目改善:


目標

執行策略

一、避免藥物錯誤

1.落實正確給藥程序

2.有效管理高警訊藥物



二、落實院內感染控制

1.落實醫療照護相關人員正確洗手

2.重大或異常院內感染事件視為警訊事件



三、杜絕手術部位錯誤、病人錯誤及手術程序錯誤

1.正確執行手術病人、部位及程序之核對

2.落實執行手術室安全作業規範



四、避免病人辨識錯誤

1.以主動溝通方式確認病人

2.至少有兩種以上辨識病人身分之方法



五、預防病人跌倒

1.加強監測與通報病人跌倒與其傷害程度

2.落實執行有效的跌倒防範措施


二、 申請機構需符合以下資格之一,並以有輔導、承辦研討會及病人安全工作經驗者,列為優先考量。

(一) 公私立機構、學校。

(二) 相關公(學、協)會等醫事團體。


三、 計畫主持人資格:

(一) 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期間,以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含本計畫)一項計畫為原則(超過兩項者列為成效查核重點)。

(二) 不得以本署或其他機關已執行之計畫重複提出申請。


四、 計畫之申請及計畫書撰寫說明

(一) 應由申請機構以正式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由個人名義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 計畫執行時如需其他單位(機關)配合,應於申請計畫前請該單位(機關)核章。未經過本署事先同意,本署不提供或代為申請計畫執行所需之資料,研究機構需自行處理。若計畫內容涉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應先獲得授權同意。

(三) 同一主題如已向其他機構申請者,請勿再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 計畫所需經費應依照本署所定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標準辦理(可由本署網頁http://www.doh.gov.tw下載)。

(五) 計畫書之撰寫應力求詳盡完整,並使用本署所定之計畫書格式,可由本署網頁http://www.doh.gov.tw下載,並以中文打字繕印一式五份,其中一份請勿裝訂,併同電子檔及正式公文,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本署醫政處第二科。又計畫內容可包含辦理研討會,另計畫內所使用之病人安全教育訓練資料,建議可製作成光碟或標準作業手冊,俾利推廣宣傳,且需放置於相關網站上供民眾免費下載瀏覽。

(六) 所送計畫書及附件資料,不予退還。

(七) 申請者應於截止收件日期前,將申請文件寄達或送達本署醫政處,逾時概不受理。


五、 計畫期程:自九十三年度簽約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 計畫之審查,依申請日期依序審查,並依審查結果績優者補助。補助經費以核定金額為準。


七、 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計畫協商內容修正並辦理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棄權。


八、 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 計畫核定後分兩次撥款,第一次撥款(核定款之1/2) 為簽署合約後撥付,第二次核撥視計畫期程另於契約書訂定。

(二) 經費核銷:於本(九十三)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及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連同計畫執行成果報告五份及電子檔暨剩餘款(支票)送署辦理核銷。

(三) 本署得視需要邀請計畫主持人提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


九、 計畫成果報告:於計畫執行期滿辦理經費結案後,計畫主持人應於一個月內(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繳交研究成果完整報告乙式五份及電子檔磁片乙份。


十、 申請截止日期: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十一、 本申請說明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照本署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有關計畫申請之相關疑義,可向衛生署醫政處洽詢。

洽詢電話:(02)23210151轉267方小姐

聯絡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十三樓
2004/04/23 | 點閱率: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