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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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新制標準試評作業,參與試評之醫院請於93.5.7前寄回




衛生署、教育部會銜公告93年4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30204769號、台高(四)字第0930045184B號























































一、 目的
  為瞭解94年度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新制標準之適用性,並收集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之意見,以作為新制標準修正之參考。
二、 試評對象與家數
 
以94及95年度預定受評之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為限,試評醫院家數依其規模大小分配如下:250床以上試評醫院家數四家,100床以上未滿250床試評醫院家數四家,99床以下試評醫院家數四家。
三、 參與方式:
  (一)由行政院衛生署行文通知94及95年度預定受評之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徵詢其參與試評之意願,並由醫院函覆(回復單如附件)。

(二)若醫院規模250床以上、100床以上未滿250床或99床以下之參與試評醫院家數超過四家時,行政院衛生署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四、 試評程序:
  (一)93年4月19日至5月7日受理醫院申請試評。

(二)93年5月14日前決定試評醫院,並寄發評鑑資料表。

(三)93年6月14日至6月18日前試評醫院繳交評鑑資料表。

(四)93年7月至9月實地試評作業。

(五)93年9月至10月召開試評結果檢討會議。
五、 試評結果
  (一)試評結果不公布,僅供修正新制評鑑標準之參考。

(二)提供試評醫院實地試評個別建議事項。

(三)接受試評之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於完成試評後,其原評鑑合格效期得展延一年。
六、 試評醫院應配合之事項
  (一)試評醫院應於規定時間內配合提報試評所需相關資料,並配合實地試評作業,以及派員參加試評結果檢討會議,以提供新制標準之修正意見。

(二)為建立評鑑委員遴選制度,辦理新制委員訓練課程,請試評醫院於實地試評時配合有關課程教材之製作,包括錄影、錄音等相關事宜。

(三)為建置醫院評鑑新制網路資料申報系統,請試評醫院提供協助及意見。

(四)受評醫院如因故未能配合以上事項,致無法完成試評作業,則取消其試評資格,其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效期不予展延。
七、 試評相關作業由行政院衛生署委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


2004/04/26 | 點閱率: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