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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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知醫事人員依法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之受訓時間,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


衛福部參勞動部1141022日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釋意旨,補充該部1141226日衛部醫字第1141671119號函之內容,明示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

另,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應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

詳細內容如以下附件。

附件檔案:
  1. 衛部醫字第1151661216號
2026/02/11 | 點閱率: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