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保署於115年6月26日以健保醫字第1150112544號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如附件,並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二、旨揭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本次新增之支付標準項目「追蹤管理加成費」及「糖尿病新收案整合照護費」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