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福部依據藥事法第48條,經衛福部評估旨揭藥品中文仿單應於「警語及注意事項」、「藥理學特性」及「藥物動力學」等處增修潛在抗藥性相關安全性資訊,並依各劑型於仿單內容加刊「用法用量」、「特殊族群注意事項」之老年及懷孕族群等使用資訊,其修訂內容詳如附件一,藥品許可證清單詳如附件二。
二、 廠商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並於116年5月10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完成者,將依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廢止相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