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為因應國家政策推動醫療照護體系永續發展,配合醫院評鑑制度改革,將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由四年延長為六年,使品質管理朝日常化監測運作,並降低訓練醫院受評負擔,故將本辦法訓練醫院認定有效期間由四年修正為六年;另「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將「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改為「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故配合修正相關用語,以維持法規用語之一致性;同時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規定,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本次預告時間至115年9月29日截止,修正重點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效期,自四年修正為六年。(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修正為「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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