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衛生福利部公告各類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效力、繼續教育積分採計及醫事人員登錄作業相關規定。


一、長照人員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取得認證後,有效期間為6年,認證資格與登錄管理分屬不同事項,離職、異動登錄或醫事人員、社工師停業、歇業,均不影響認證證明文件效力,亦無須重新發證。

二、醫事人員停業或歇業後,如認證仍於有效期間內,完成長照人員登錄後,仍得提供長照服務;惟涉及醫事專業業務者,仍應依各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辦理執業登記。

三、地方主管機關如曾因停業或歇業重新核發認證證明文件,其認證有效期限及繼續教育積分仍應自首次取得認證日起算,不得重新起算;並請各地方主管機關檢討及簡化認證作業流程,以維護長照人員權益。

附件檔案:
  1. 衛部顧字第1151962465號
2026/08/05 | 點閱率: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