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93.7.30)
中央健康保險局 公告
93.07.30健保醫字第0930060209號
主旨: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3年7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0930028918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之醫事服務機構(醫師)資格內容如下:
(一)修訂第(三)點、基層院所:須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並具有消化內科專科醫師或小兒消化學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且該社區醫療群之合作醫院或後送醫院須為「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 B型及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試辦醫院;惟前述社區醫療群之組織運作若屬乙型社區醫療群並採轉診模式者,須擇定一家符合本計畫之試辦醫院為後送醫院。
(二)原述及醫院部分試辦資格之規定,一併移列至第(二)點醫院項下。
二、前開「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修訂自93年8月1日起實施。
三、檢附修訂後之「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C型肝炎
治療試辦計畫」各乙份(如附件)。
附件: B型肝炎試辦計畫 | C型肝炎試辦計畫 | 附件一作業流程 | 附件二通報及登錄原則 | 參考資料--930801藥品給付規定 | 參考資料--個案管理系統通報流程 | 參考資料--參與試辦醫師資料表
2004/08/19 | 點閱率: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