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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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度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9月24日截止報名


行政院衛生署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公告
主旨:公告辦理九十三年度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事項。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壹、 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報名。
貳、 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止,以郵戳為憑。
參、 筆試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日)
肆、 口試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日)
伍、 準備文件、筆試與口試地點等相關事項,詳見報名簡章。
陸、 購買報名簡章:
1. 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2. 地點:台灣急診醫學會(333桃園縣龜山鄉復興街五號),電話:03-3181619 傳真:03-3181937
3. 簡章每份工本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4. 函購者請於信封註明函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簡章(內附書明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且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五十二元之B4大型回郵信封一個),並附新台幣貳佰元之郵政匯票(收款人:台灣急診醫學會)或現金袋。
柒、 甄審資格:
一、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三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在其他各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各該專科臨床訓練三年期滿後,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急診
  醫學科臨床訓練二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三) 領有外國之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四) 具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其他科專科醫師資格後,並在醫院急診部門專任急診醫師二年以上,且曾參加過本專科醫師甄審符合參加筆試資格者。(限本年度報考)。

二、定義說明:
(一)專任:本職於急診部門,主要工作以服務急診病患為主,其門診每週不超過二個時段,並不得收治住院病患。
(二)甄審資格第一點之括弧一、二所指之專科醫師訓練年資,算至口試之日為主。
(三)甄審資格第一點之括弧四,所指急診部門專任年資,適用於至申請之日前六年內之資歷。

壹、甄審資格
一、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急診醫學科臨床訓練三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在其他各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各該專科臨床訓練三年期滿後,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急診
  醫學科臨床訓練二年以上,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三) 領有外國之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四) 具有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其他科專科醫師資格後,並在醫院急診部門專任急診醫師二年以上,且曾參加過本專科醫師甄審符合參加筆試資格者。(限本年度報考)。
二、定義說明:
(一)專任:本職於急診部門,主要工作以服務急診病患為主,其門診每週不超過二個時段,並不得收治住院病患。
(二)甄審資格第一點之括弧一、二所指之專科醫師訓練年資,算至口試之日為主。
(三)甄審資格第一點之括弧四,所指急診部門專任年資,適用於至申請之日前六年內之資歷。

貳、報名規定事項
一、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報名。
二、報名甄審費:新台幣伍仟元整(補行口試者,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應考者須使用本簡章所附之郵政劃撥存款單,
  到郵局辦理劃撥。
三、報名時應繳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正表及副表。
(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三張(二張自行黏貼於報名正、副表,第三張自行黏貼於准考證上)。
(三)准考證乙張(請先貼好照片)。
(四)寄發報名回件、口試通知及甄審結果等專用信封三個(各專用信封請貼足限時掛號郵票新台幣三十二元整,並逐一詳填住址、郵遞區號及收件人姓名)。
(五)經歷及訓練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免繳交)
醫師證書影本。
醫師執業執照影本(請依規定登錄在急診醫學科,若非登錄急診醫學科請檢附近二年內每月二份共計四十八份病歷首頁影本)。
依甄審資格第一點之括弧一、二資格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應另檢附完成專科醫師訓練及臨床訓練排程表之
證明文件正本(請務必使用本簡章所附之證明表件)。
依甄審資格第一點之括弧四資格參加專科醫師甄審者,應另檢附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在醫院急診部門專任急診醫師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專任急診醫師期間最後一年急診部門醫師排班表(至少二個月份)及專任急診醫師期間最後一年該醫院之門診表正本(至少二個月份),並檢附曾符合參加筆試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件(請務必使用本簡章所附之證明表件)。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六)請將上述表件(需使用報名專用表件,自行影印者不予受理;證件不實者,法律責任自負,且本委員會保有取消通過之專科醫師證書權利)依序排列,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放入﹁報名專用信封﹂內,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前以掛號寄至收件地址。
(七)如因表件不齊、不符、報名甄審費未繳或郵戳上之報名日期逾時等因素而不符報名規定事項者,本委員會即認定為不符甄審要件,其責任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
2004/08/27 | 點閱率: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