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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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於94年2月1日起實施


行政院衛生署93.12.29公告「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將於九十四年一月一起實施,由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孕婦全面篩檢愛滋計畫則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實施,其醫療費用申報作業方式詳述如下,相關附件請至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index1024.htm下載


(適用對象:具健保孕婦至健保特約產前檢查之醫院型態醫療院所)
一、行政院衛生署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疾管局)為加強愛滋病防治、保障婦女健康和預防愛滋病母子垂直感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實施期間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孕婦。
三、實施日期: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試辦期間: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健保局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開始代收代付作業。並視成效,評估和修訂九十五年以後執行方式。
四、提供本項服務的時程:
(一)、原則在第一妊娠第一次產檢時提供愛滋病毒篩檢乙次,以利愛滋孕婦後續各種治療的決定。另未及於第一妊娠期作愛滋病毒篩檢之孕婦,可於產前任一次產檢中接受檢查。
(二)、針對感染高風險的孕婦(如有性病病史、從事性交易、使用非法藥物、懷孕期間仍多重性伴侶、孕婦的性伴侶是愛滋病毒感染者或有高危險行為),是否需在第三妊娠再次檢查愛滋病毒檢驗部份,本項服務計畫九十四年不予提供,但疾管局將隨時檢討本計畫,評估以後之改善方案。另婦產科醫師若評估高風險孕婦需在第三妊娠再次檢查愛滋病毒檢驗,可就臨床上判斷,或利用愛滋病匿名篩檢管道,或利用衛生局免費檢驗管道。
五、孕婦篩檢愛滋之諮商抽血流程:
(一)、原則:本項孕婦愛滋病毒檢查是全面性例行性檢查服務,但非強制篩檢。
(二)、常規諮商抽血流程:
1、篩檢前衛教和諮商
2、篩檢前必須徵得孕婦的同意:
(1)請孕婦確認填寫同意書後,黏貼於病歷中備查。有關愛滋病毒衛教諮商內容和篩檢同意書,請見孕婦健康手冊。疾管局亦另印製提供各婦產科門診參考使用。
(2)無論孕婦是接受篩檢或拒絕檢驗都不因而損及產前照護的品質。醫護人員不可以因此拒絕照護拒絕檢驗的孕婦或她們的小孩等。
3、執行愛滋病毒抽血採檢服務。
4、檢體送驗,檢體送驗單位必須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管局認可之單位,並請各醫療院所事前與合格檢驗單位合約。
5、合格檢驗單位進行ELISA 或PA初篩檢驗。
6、初篩檢驗結果為陽性者,醫院請開單檢驗西方墨點法進行確認檢驗。該部分屬疾病診斷,費用由健保局支應。西方墨點法檢驗單位必須為疾管局認可之單位。
7、檢驗單位檢驗報告通知該送驗醫院之婦產科。
8、婦產科告知個案檢驗結果,若為確診陽性個案則進行傳染病通報和個案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院。
9、確認試驗呈未確定反應者,則於下次產檢或一個月後再次抽血檢驗。若第三妊娠期檢體送當地衛生局轉疾管局昆陽辦公室採用PCR檢驗。
(三)、九十四年一月期間執行方式分為兩部分:
1、若孕婦懷孕在第三妊娠期,考量將屆臨盆:執行方案有二:
(1)、醫療院所執行採血工作:
a、篩檢前衛教和諮商。
b、篩檢前必須徵得孕婦的同意,請孕婦確認填寫同意書後,黏貼於病歷中備查。
c、填寫轉介送驗單(附件一)和執行愛滋病毒抽血採檢服務。
d、血液檢體連同轉介單,送衛生局檢驗。
e、衛生局進行ELISA 或PA初篩檢驗。
f、衛生局初篩檢驗結果為陽性者,衛生局將初篩陽性檢體連同轉介送驗單送疾管局三分局檢驗西方墨點法。
g、疾管局三分局將檢驗結果報告回報當地衛生局,衛生局再將檢驗結果報告單轉原送驗婦產科。
h、婦產科診所告知個案檢驗結果,若為確診陽性個案則進行傳染病通報和個案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院。
(2)、醫療院所直接轉介個案:
a、篩檢前衛教和諮商。
b、醫療院所填寫轉介送驗單(附件二),孕婦持轉介單至衛生局所接受愛滋病毒檢驗。
c、衛生局所人員篩檢前必須徵得孕婦的同意,請孕婦確認填寫同意書後,同意書收存備查。執行愛滋病毒抽血採檢服務。
d、血液檢體連同轉介單,送衛生局檢驗。
e、衛生局進行ELISA 或PA初篩檢驗。
f、衛生局初篩檢驗結果為陽性者,衛生局將初篩陽性檢體連同轉介送驗單送疾管局三分局檢驗西方墨點法。
g、疾管局三分局將檢驗結果報告回報當地衛生局。
h、衛生局所告知個案檢驗結果,若為確診陽性個案則進行傳染病通報和個案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院。
2、若孕婦懷孕在第一或第二妊娠期,則待至九十四年二月健保代收代付業務開辦後再提供服務。
六、孕婦愛滋病毒篩檢支付金額和給付方式:
(一)、具健保身分孕婦至健保特約產前檢查預防保健服務之醫療院所產檢者:
1、本案將併入現行的健保預防保健服務之孕婦產前檢查體系,並委請健保局辦理代收代付事宜。
2、由於健保局辦理代收代付牽涉到醫療院所新醫令代碼設定等工作,原則上代收代付作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作業。
3、每案孕婦檢驗ELISA或PA給付225點,每點以一元計算,採定額給付,並委由健保局支付給實施產檢的健保特約產前檢查預防保健服務之醫療院所。健保特約產前檢查預防保健服務之醫療院所委託代檢愛滋病毒篩檢機構需為疾管局認可之單位,兩造有關費用由雙方自行協議。
4、申報作業詳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委託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辦孕婦全面篩檢愛滋實施計畫醫療費用申報作業說明」。
(二)、九十四年一月期間執行方式分為兩部分:
1、若孕婦懷孕在第三妊娠期:醫療院所開立轉介單,連同血液檢體送衛生局檢驗,疾管局支付醫療院所抽血和諮商費共100元。或請產婦直接至當地衛生局所接受抽血檢驗者,提供成功衛教諮商轉介費每案50元,該部分由衛生局按季依據每家婦產科成功轉介份數計算給付金額,再由醫院摯醫院領據領取經費。
2、若孕婦懷孕在第一或第二妊娠期,則待至九十四年二月產檢時提供服務。疾管局支付每案225元,給付方式同(一)規定辦理。
七、孕婦愛滋病毒檢查陽性個案後續照護和建議原則:
(一)、婦產科接獲西方墨點法確認陽性的愛滋孕婦,應告知孕婦和簡要說明後續治療轉介流程,並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填寫傳染病通報單(請加註「孕婦」身分),於24小時內向各地衛生局通報。並電話通知衛生局人員。
(二)、衛生局人員收到電話或通報單後,應與通報之婦產科密切聯繫,並將個案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院就診。
(三)、由愛滋病指定醫院和衛生局負責陽性個案後續照護服務和執行相關預防性治療。衛生局應與愛滋病指定醫院合作,提供個案充分資訊和衛教諮商。原則如下:
1、愛滋病指定醫院應提供充分資訊,包括透過藥物治療等降低風險性等,以利個案和家人判斷。
2、懷孕初期的愛滋孕婦,可建議其終止妊娠。但是否終止妊娠,由個案決定。
3、選擇繼續妊娠的愛滋孕婦,必須至指定醫院看診,由醫師進行投與預防性藥物等措施。
八、經費來源:
(一)、衛生署和疾管局:孕婦全面篩檢愛滋經費,九十四年度勻支相關經費或申請第二預備金。九五年度以後之經費,以常設化方向規劃,並覓適當財源。
(二)、中央健康保險局:具全民健保身分個案之愛滋孕婦生產費、檢查費、治療費等。

附註:相關附件請至疾病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index1024.htm下載。
2005/01/06 | 點閱率: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