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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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被害人受害後懷孕施行人工流產注意事項(93.12.30)


行政院衛生署93.12.30衛署健保字第0932600494號函釋性侵害被害人受害後懷孕需人工流產,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醫學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上述情形,為有治療需要之人工流產,屬全民健保保險給付範圍。因此,因性侵害受孕之人工流產,為醫學治療上所必須時,得申請全民健保給付。
2005/01/10 | 點閱率: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