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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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16條所稱私立醫療機構,應改以醫療法人型態設立之規模,為一般病床200床以上之醫院。(95.03.06)


  行政院衛生署95年2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50200970號公告醫療法第16條所稱私立醫療機構,應改以醫療法人型態設立之規模,為一般病床200床以上之醫院。(95.03.06)
2006/03/21 | 點閱率: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