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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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委會公告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等條文修正草案,會員若有意見請於5月5日前以電子郵件回覆本會(95.4.24)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95年4月18日公告「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放射性物質或可能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第10條修正草案,若有任何修正意見請於5月5日前以電子郵件回覆本會,俾以彙整轉報。草案內容請逕至該會網站(網址:http:// www.aec.gov.tw) 「訊息公告」選項下「公告」網頁中查閱,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共計六條:
  (一)修正測驗及格後,接受輻射防護工作訓練之期間。(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簡化工作訓練證明文件之簽章人員。(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刪減繼續教育積分之點數。(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應申報主管機關之時間、事後報備單位審查公告事項、講員資格。(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認可證書逾期失效後,得併計參加輻射防護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增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換發者,重新申請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共計二條:
  (一)增訂得以參加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申請換發證書之規定,並修正證書逾期失效後,重新申請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修正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換發者,重新申請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2006/04/25 | 點閱率: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