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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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九條條文刪除(95.4.12)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九條條文,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4月12日以衛署醫字第095020540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由於本辦法第九條已刪除,醫師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不再限於二科。
  已刪除之第九條原條文如下:
  第九條  醫師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二科為限。但因情形特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參加依第三條第二項所細分各科之甄審者,不在此限。

2006/04/28 | 點閱率: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