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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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包裝容器標示項目上請加註藥害救濟相關事宜(95.6.8)


  為使用藥者知悉藥害救濟相關制度,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6月8日以衛署藥字第0950326469號函請各醫療院所及藥局於藥品包裝容器標示項目上,加註藥害救濟相關事宜。建議標示之用語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造成嚴重疾病(住院)、障礙或死亡,得申請藥害救濟;請聯絡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電話:02-23584097。」

2006/07/10 | 點閱率: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