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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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基準」自95年7月1日起實施


  6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公告修正「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基準」,並自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重點略以
(一) 自9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日;適應期為「公告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前基準(92年版)可同時繼續適用迄96年7月1日廢止。
(二) 適應期間:
1.以新基準為主,前基準為輔(即採雙軌制)。
2.認證及繼續教育部分:得採前基準或新基準,其中繼續教育時數,以前基準取得之時數,得可採計為新基準之繼續教育時數,不受新基準增訂「糖尿病繼續教育」課程單元科目之限制。
(三) 新公告各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之認證標準,建議不可低於下列基準:
1. 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或具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認定之專業學會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者:必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4小時。
2. 其他醫師:必須通過「醫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方參與診療見(實)習4小時及個案討論會1次。另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4小時。
(四) 申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之展延,醫師應於認證有效期限內,參加「糖尿病繼續教育」,其時數不可低於以下基準:
醫師須修習16小時,外加個案討論會至少3次,且每次至少1小時,方可申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之展延。參與個案討論會之醫師,親自報告個案者,該次個案討論會得計為2次,未報告者得計為1次,而繼續教育修習時數之有效期限為3年。
2006/07/18 | 點閱率: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