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95.6.14)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95年6月14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41號令公布。計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為有效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爰增訂第七條第二項有關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規定;該條文所述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僅包括姓名、專門職業類別、專門證書字號、出生日期,並不包括執業場所之變更。
本案相關檔案已建置於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www.nbcd.gov.tw)及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2006/07/18 | 點閱率: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