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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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公告修正「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95.9.8)


9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正「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並自9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 發給防治獎金。
二、 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章或獎牌。
三、 其他獎勵方式。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依相關法令予以獎勵。
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 本法第一類傳染病當年度每例:新台幣一萬元。
二、 登革熱、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或日本腦炎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全國地區為新台幣五千元;全縣(市)地區為新台幣四千元。
三、 登革熱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台幣二千五百元。
四、 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 瘧疾、麻疹、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癩病、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每例新台幣三千元。
(二) 急性無力肢體麻痺:每例新台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台幣四千元。
五、 指定傳染病、新感染症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獎勵額度,發給通報獎金。
發現前項第一款傳染病之檢驗人員,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93年9月9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94年1月1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

2006/10/11 | 點閱率: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