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及第二章特定診療項目、第三部牙醫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附表7.4.2),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實施。(95.12.27)
中央健康保險局 令
發布日期:095.12.27
健保醫字第0950033448號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及第二章特定診療項目、第三部牙醫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附表7.4.2),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新增及修正項目支付標準。
2007/01/24 | 點閱率: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