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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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代謝症候群之判定標準」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公告修正「代謝症候群之判定標準」,將五項危險因子中之腹部肥胖,單獨列為一項危險因子,刪除身體質量指數(BMI),及下修空腹血糖異常值切點為100mg/dl,並自核定日96年1月18日起正式實施。詳情請逕至國民健康局網站查詢(http://www.bhp.doh.gov.tw/BHP/index.jsp)。
2007/01/24 | 點閱率: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