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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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96.1.5署授國字第0951400432號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96年1月1日生效。原由中央健保局支付之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自民國95年起移列國民健康局公務預算支應。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原包含「兒童預防保健」、「孕婦產前檢查」、「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婦女乳房攝影檢查」,本次公告增列「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及「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等二項,合計有六項預防保健服務。詳細補助對象、實施時程及補助項目,請逕至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查詢。
(台灣醫界50卷第7期)
2007/07/12 | 點閱率: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