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發布施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96.6.23)
行政院衛生署考量接受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子女其地位與傳統民法規定者有所出入,與結婚對象於血緣上不無發生民法有關近親結婚、收養等禁止情形之可能,為符合優生保健之需求,避免造成血統紊亂,故依據人工生殖法第29條規定,於96年6月23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2號令發布施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詳細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署衛生法令系統查詢(http://dohlaw.doh.gov.tw)。
2007/08/03 | 點閱率: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