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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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西醫、第三部牙醫、第四部中醫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附表)(96.8.16)


中央健保局96.8.10健保醫字第0960024587號
  新增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及第二章特定診療項目、第三部牙醫、第四部中醫及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附表);第七部論病例計酬(附表)追溯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實施,其餘自中華民國96年9月1日起實施。

  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新增及修正項目支付標準。
連結網址 http://www.nhi.gov.tw/inquire/query6_detail.asp?Bulletin_ID=795
2007/08/16 | 點閱率: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