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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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96.7.31)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業經內政部與衛生署會銜於96年7月31日台內社字第0960102957號、署授國字第09600075212號令發布實施。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令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內社字第0960102957號
署授國字第09600075212號

第一條 本準則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
第三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附表所定選擇辦理項目,得依財政狀況及老人需求選擇辦理。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健康檢查結果通知老人;檢查結果無法判讀時,應通知其複檢;發現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第六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者,經費由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支付;非屬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者,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付。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表

項目

內    容

應辦理項目 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定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
二、量腰圍
三、糞便潛血檢查
選擇辦理項目 一、實驗室選擇性檢查,包含T4甲狀腺素、TSH甲狀腺刺激荷爾蒙、AFP甲型胎兒蛋白、PSA攝護腺特殊抗原及PPD結核菌試驗
二、糞便常規檢查,包含外觀、顏色、菌、寄生蟲、紅血球及白血球
三、胸腔X光檢查
四、心電圖檢查
五、子宮頸抹片檢查
六、高密度酯蛋白膽固醇
七、青光眼
八、認知(心智)功能檢查
九、日常生活功能評估
2007/08/30 | 點閱率: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