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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修正重點


「傳染病防治法」業奉總統96年7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011號令公布修正,詳細條文請逕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ersident.gov.tw)查詢,修正重點略以:
1. 為調整傳染病分類方式,傳染病分類名稱由原「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指定傳染病及新感染症」改為「第一類至第五類」(修正條文第三條)。
(1) 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2) 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3) 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4) 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5) 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2.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專責醫院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指定並酌予補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3. 明列護理人員疫苗接種行為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醫療機構有配合預防接種政策之義務等預防接種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2007/09/12 | 點閱率: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