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健康局重申人工生殖法規定「不得指定捐贈」「禁止一定親屬間之精子及卵子結合」(97-4-28)
為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善盡「親等」查證及禁止指定捐贈之責,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重申人工生殖法第13條「不得指定捐贈」及第15條「禁止一定親屬間之精子及卵子結合」之規定,重點略以:
一、 日前發現醫療院所於實施精卵捐贈人工生殖前,申請一定親屬間之比對查證案時,疑似兄弟(堂兄弟)間指定捐贈之情事。
二、 為防杜類似情事再度發生,造成違反人工生殖法,重申規定如下:
(一) 為落實不得指定捐贈及匿名捐贈之原則,「人工生殖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前,不得應受術夫妻要求,使用特定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不得應捐贈人要求,用於特定之受術夫妻。違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為避免造成血統紊亂,參照民法第983條禁婚親規定,於「人工生殖法」第15條訂有禁止一定親屬間之精子及卵子結合,另訂有「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供比對查證,違者處行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2008/04/28 | 點閱率:352